三包期商品维修无配件 超期限商家退货没商量
2008年4月11日 10:46:07 转载:大连天健网
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十二条“在三包有效期内,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,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维修好,应为消费者退货”,日前消费者张先生就得此“厚待”。
去年张先生在某家电城花600买了一台样品电视机,刚开始效果挺好,可是看了不到两个月,电视屏幕中间就出现个亮点,当时张先生产即与经销商联系,要求商场提供保修服务。可令张先生想不到的是这一修竟修了近3个月还没修好,每次打电话询问,维修人员都用各种理由进行推托,张先生又等了近2个月,万般无奈之下,张先生来到消协投诉。
经工商人员调解,维修技术人员对工商调节人员说了实话,张先生购买的电视机显像管出了故障,因样品机是六七年前的旧款机器,现在已经停产,所以现在市场上很难找到相同的配件,所以一直没有修好。
工商人员与负责人取得联系,并对其进行调解,最后根据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十二条“在三包有效期内,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,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维修好,应为消费者退货”的规定,商场工作人员同意为消费者退货,并向消费者道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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