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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车“小瑕疵”竟有13项维修记录

2008年8月13日 15:14:00 转载:浙江在线

  主要求赔偿47万多元

  新车才买半个月,何小姐就发现子竟有13项维修记录,完全不是销售人员所称,仅有油漆的轻微瑕疵。愤怒的何小姐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,不仅要求退还购车款,赔偿购车损失,更要求根据消法第49条,赔偿一倍款,三项总计478757元。

  昨天,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 1个小瑕疵升级成13项维修记录

  今年4月6日,何小姐到浙江万国美福汽车公司买车,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一款黑色蒙迪欧致胜豪华运动版轿车,称子在卸货时,不小心碰伤了右侧后门的油漆,主动给何小姐优惠了4000元。

  除了这点小瑕疵,销售人员一再表示车子并无其他问题,何小姐以为自己捡了个大便宜,便与万国美福签订了购车协议,以225200元的价格下单买

  哪知新车买来才半个月,一个懂行的朋友就告诉何小姐,车子的左后身曾做过大面积油漆,何小姐于是找到万国美福交涉。

  但是,对方称对大面积做油漆并不知情,在核实确有此事后,又称卖车时已把实情交代清楚。之后在何小姐的一再要求下,万国美福提供了一份维修记录,上面显示,早在去年11月20日,这辆“新”就已经有过十余次修理。特价车等同瑕疵

  昨天庭上,原告律师出示了这份维修记录单,叶子板、中立柱、后保、门总成右前后、门皮……清楚显示总共13项维修记录。购时所称的,右侧后门的油漆修复只是其中一项。

  “我们咨询了汽车业内人士,这么多处修复必定存在车辆的安全隐患,也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。”原告律师称,“如果当初能明确告知,当事人是绝对不会花22万多元买这么一辆瑕疵。”

  原告律师认为,被告万国美福存在明显欺诈,没有尽到告知义务。

  被告方辩称,当初在签订车辆订购协议时已注明这是“特价车”,之后也在发票上注明车子经过“钣金修复”,这就相当于告诉消费者,这是一辆瑕疵

  针对被告方提出的两点,原告律师表示特价车不能等同瑕疵,况且当事人也曾对“钣金修复”表示质疑,但被告方工作人员却说这是内部财务问题,必须这样注明,否则会涉嫌不正当竞争。

  被告方又称,原告理解错了“13处修复”的意思。对此,法官问了被告方一个问题,“13处修复,到底是修复了哪几处?”被告律师说并不清楚。

  此案将择日再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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