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三包”期内私选修理者维修
2008年8月15日 17:01:45 转载:邯郸新闻网
杜先生的轿车才买来半年,发动机就出现了问题,虽然尚在“三包”期内,但销售商按有关规定不予以赔偿,原因只是因为杜先生曾选择了非承担“三包”责任的修理者进行了维修。
因缺乏维修常识,杜先生驾驶的新车没有到厂家指定的车辆维修点进行车辆保养,而是选择了其他某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。但汽车没开几天,发动机就出现异常声音,修理厂称发动机出现问题,维修需花费三千余元。杜先生认为是汽车质量存在问题,多次找汽车销售商进行索赔,但均遭拒绝。商家认为不是汽车发动机的质量问题,而是杜先生的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厂的操作不当造成的。无奈之下,杜先生拨打了12315电话进行投诉。
经12315工作人员调查,发现杜先生所购买汽车的厂家服务承诺确实写明:“非承担包修服务修理者拆动服务者造成损坏的,实行收费维修”,所以面对杜先生的问题,工商人员爱莫能助。
12315在此提示消费者:按照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,特别是一些特许条款,以及关系到签约双方切身利益的条款更应如此。在车辆购买协议中,经销商经常会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,购车人应到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。做这样的特别约定,可以保证车辆的维修质量,有效保护购车人的合法利益。如果购车人违反双方约定,擅自到其他维修厂家进行维修,导致车辆受损,责任就不应由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承担。当然,如果是因为车辆的质量本身存在问题,则应另当别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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