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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:车辆托修方自备维修材料应承担相应责任

2008年4月9日 10:10:53 转载:新华网

   8日正式发布并推行的《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》示范文本明确规定,托修车辆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承修方应联系托修方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,并承担修理费用。托修方自备维修材料的,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

    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联合发布的《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》,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做了细致规定:在社会关注的承修方私用托修车辆问题上,规定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,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,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在维修材料方面,规定承修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,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,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,由此影响托修方使用车辆的,还要按迟延交车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

    合同还对竣工交车做出规定,明确竣工后维修车辆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、行业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,并签发《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》。质量保证期以《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》载明的日期或里程为准,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项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。在质量保证期内,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,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,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。

    目前,北京市共有汽车维修业户5800多户,建立110余种品牌车型的特约维修站500多个。2007年,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共维修车辆982万辆次,营业收入443.6亿元,同比增长14.09%。近年来,北京汽车维修纠纷呈上升趋势,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、维修过程不透明、故障诊断不清、夸大故障等问题依然存在。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,有些虽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、权利义务不对等,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,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。

    有关人士认为,《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》示范文本的正式推行使用,有利于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规范和发展,减少交易纠纷。据介绍,这一合同主要适用于汽车总成修理、整车修理和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。对于其他维修项目,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参照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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