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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S店卖了零件不给发票

2008年4月15日 14:21:42 转载:厦门网

   

漫画/黄嵘


    林先生来电反映:前几天,我的爱车出了一点故障,我就到汽车经销商4S店更换零件。可是等我支付了零件的款项,经销商却不给开发票,还口口声声地说“这是他们公司的规定”,这样的规定也太霸道了吧?


    >>>记者调查


    昨天下午,记者联系上林先生,他讲述了事情的经过。上周六上午,林先生开上自己的爱车,载着妻子、孩子外出游玩,没想到汽车经过金尚路靠近林德叉车厂附近的路段时,突然“开锅”了,只得暂时停在路边。由于事发地点距离汽车经销商4S店太远,林先生一家先把车推到附近的修车厂检修维修工人一检查,发现林先生汽车发动机里的水泵、火花塞、缸盖衬垫等多个零件已经损坏了。为了保证零件的质量,林先生第一个想法就是赶紧跟汽车经销商联系。
    于是,林先生匆匆忙忙打的赶到汽车经销商4S店说明了来意,谁知经销人员却说零件不能外售。经过一番交涉,对方要求林先生提供维修单及行驶证才肯出售零件,但是对方明确表示不开发票或任何收据,因为公司对此早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。林先生一听拿不到发票就感到挺纳闷,但是他急着用车,只好掏钱购买了总价937元的零件。
    汽车虽然修好了,可是林先生对买零件要不到发票一事耿耿于怀。“我的车是他们经销的品牌,我付了零件的钱就应该拿到发票,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呀。我估计汽车经销商不给发票是有意逃税。”林先生愤愤不平地对记者说。
    记者随后联系了这家汽车4S店的经销人员陈小姐。对于林先生的反映,陈小姐反复强调“这是公司方面的规定,我们下属只能执行”。当记者问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时,陈小姐推说她记不清了,一时也没办法查到。
    昨晚,这家汽车4S店的有关负责人主动致电记者,表示他们对这件事处理不当,愿意为林先生补开发票。记者随后再次联系林先生,他对商家补开发票的做法表示接受。


    >>>部门说法


    市国税局法规处李处长告诉记者,汽车经销商拒开发票的做法是不合法的。因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规定,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。发票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凭证。企业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,如与国家税法规定相抵触,必须与国家税法规定为基准。所以汽车经销商所说的“公司规定不能开发票”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。
    李处长还说,市民今后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,可以拨打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投诉电话2287211,税务人员将根据市民的反映做认真的调查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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