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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审期间另租“宝马”,索赔租金28万

2008年5月13日 14:37:27 转载:南京日报


  120万元买的宝马轿车,在送往4S店保养期间发生发动机故障,并由此引发官司。在法院判决由4S店承担责任后,车主又再次将这家4S店告上法院,要求其赔偿自己在案件审理期间,另租一辆宝马车的费用和自己那辆宝马车的车辆贬损费。目前,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。 


  宝马车保养期间,发动机损坏


  2001年,市民刘言明(化名)花120万元买了辆宝马轿车,并与大明路上的一家4S店签订了保养维修合同。2006年6月,刘言明托朋友将车子送到4S店保养。当时的项目包括清洗进气管、节气门、补漆等。但一周后,4S店突然打电话给刘言明说,宝马车点火点不着,启动机也损坏了,可能是发动机出了故障。4S店要求刘言明能到4S店,由维修人员现场打开发动机查找原因。


  当年6月15日,刘言明赶到4S店,维修人员打开发动机后,发现其中一只中缸抱死,气缸和活塞损坏。刘言明当即表示,车子开到4S店时,发动机并没有任何问题,肯定是店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弄坏的。但4S店认为发动机的损坏与他们无关。


  由于修复发动机需要10万元左右,双方一直协商不成。


  双方拒做鉴定,法院判决4S店担责


  2006年6月25日,刘言明将4S店告到秦淮区法院,要求被告修复宝马车的发动机。


  庭审中,4S店称,宝马车的发动机故障是活塞环积碳过多造成的,属于自然损坏,跟4S店没有关系。但刘言明表示,他的车只开了10万公里,平时也按时保养,不可能发生这种自然磨损。


  由于宝马车发动机致损的原因非常专业,法院建议原被告委托专业部门鉴定。但由于鉴定费用很高,原被告都表示不申请鉴定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认为,应该由原被告各自举证证明主张,由于刘言明能举证证明其宝马车是正常行驶到4S店的,而4S店却不能举证证明车子发动机的损坏属于自然磨损。据此,法院判决4S店将刘言明的宝马车修复。


  车主另租“宝马”,状告4S店索要租赁费


  该案一审判决后,4S店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。去年7月,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维持了原判。但二审生效后,刘言明却再次将这家4S店告上法院。


  “我是生意人,轿车不仅仅是代步工具,更是身份的象征。”刘言明说,去年6月,他被告知车子损坏后,只好租了辆宝马车使用,每月租金2万元,至今已产生28万元的费用。此外,他的那辆宝马车作为高档车,发动机被维修过,必然造成车辆本身价值贬值,为此,他要求4S店赔偿车辆价值贬损损失30万元和租金28万元。


  但4S店认为,刘言明租赁宝马车是其个人行为,与4S店并无关系。至于刘言明所称车辆有贬损损失,并无证据证明。据此,4S店请求法院驳回刘言明的诉讼请求。


 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便委托市物价部门对汽车贬损进行估价,但该部门表示无法鉴定贬损价值。目前,法院正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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